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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第一批不能正常供货生产企业处理意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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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近日,我省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结果执行中,部分中标企业不能正常供货,严重影响了医疗卫生机构的临床用药。

根据《福建省医疗机构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年修订版)》、《福建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闽卫医*〔〕号)等有关规定和省药采办专题会议决定,对已明确不能正常供货且提出撤标申请的药品,挂网低价药品予以撤标,其余药品拟予以废标处理,取消其中标资格,按规定扣除该品种履约保证金,其生产企业列入不良记录。同时,根据《福建省医疗机构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年修订版)》规定,按序递补备选企业做为确标企业。被废标药品生产企业其他入围药品的进一步处理,待省药采办专题会议审议后再统一做出。

现将部分不能正常供货生产企业拟处理意见和递补企业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3月29日~31日,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将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材料递交至福建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中心(福州市金鸡山路19号5层),逾期不予受理。

附件:1.拟予撤标的不能正常供货低价药挂网产品名单

2.拟予废标的不能正常供货暂无递补企业的药品名单

3.拟予废标的不能正常供货药品及其递补企业名单

福建省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

年3月29日

(注:附件已调整至适用于手机浏览,如需下载原附件可进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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